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什么是中標候選人,根據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在依法招標的項目中,對于采用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項目,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需書面形式給招標人推薦的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限定在一至三人,根據評標情況予以排名。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那么什么情形下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八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六條第二款
(二)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通過以上法規條例我們可以知道,若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①自動放棄中標;
②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③不能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④供應商質疑、投訴,改變評審結果;
⑤不符合中標條件;
⑥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⑦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
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三個中標候選人都存在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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